土地使用證丟了怎麼處理?
在生活中我們比較熟悉的就是關於土地使用權,按照我國的法規土地是國有,但是每個人都使用土地的權利是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土地使用證是比較重要的一個憑證,如果丟失就是比較嚴重的事情需要及時得去辦理,那土地使用證丟了怎麼處理?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一、到期后土地使用權怎麼辦?
土地使用證丟失到當地土地主管部門(土地局)登記掛失,然後拿着給你的材料去登報,再拿着報紙回土地局就可以補辦土地證了。不補辦雖有影響,但不是很大,因為土地部門有相應的土地登記卡作為依據的。但最好是辦一下,比較穩妥。
房產證丟失後可以補辦。房產證丟失後,應先向房地產登記機關報失。登記機關核實有關情況後,房主到所在居委會開具證明信,然後帶齊户口簿、身份證及其他相關材料即可辦理房產證掛失手續,房管部門會向房主提供遺失房屋的房產證聲明。房主再持聲明及相關證明材料到指定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該聲明見報後,若無人提出異議,房主可持身份證、聲明書原件、刊登聲明的報紙原件及其他相關材料,到房管部門填寫《補辦房產證申請表》辦理房地產補發公告,房主再持補發公告到指定報紙上刊登補發公告通知,該通知見報後自補發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異議,將由房管部門補發新的房產證。
二、土地使用權類型
1、劃撥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徵:
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徵:
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説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2、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
土地使用權相關書籍與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徵: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藉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准權限,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土地徵收指國家依據公共利益的理由,強制取得民事主體土地所有權的行為。我國土地徵收的前提是為公共利益。
土地使用證的作用是比較重要的,因為在出現土地使用權糾紛或者在徵用時候的糾紛都需要土地使用證來作為唯一的憑證,如果丟失就會給自己帶來嚴重的經濟損失,丟失之後不用慌張及時的去相關部門進行辦理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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