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徵地拆遷 > 土地承包

土地承包合同違約需要什麼證據

一、土地承包合同違約需要什麼證據

土地承包合同違約需要什麼證據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證據是:該土地的權屬證明、土地承包登記資料;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登記變更的材料;土地使用、管理、收益情況;承包人或發包人違反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的證據;轉賬流水等證據記錄。

已經生效的土地承包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違約,更不得單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即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承包土地合同一方當事人單方違約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持合同的效力,等待對方履行。當一方預期違約,對方可堅持合同的效力,要求或等待對方到期履行合同,以靜觀對方的態度是否有所變化,然後決定是否採取相應措施。對於明示毀約,守約方應明確要求對方撤回毀約的思表示,而不能一味地坐等對方履行,以免擴大損失。對於默示毀約,守約方一時無確切證據證實對方毀約,可等待對方到期是否履行;若對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實際違約中的不履行情形追究其違約責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

二、土地承包合同效力認定注意事項有哪些?

發包方或者多數村民要求確認合同的效力,或者在審理相關案件中需要確認合同效力的情形。此類案件涉及的是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合同的效力問題。

1、原則上,只要合同形式合法應確定合同的效力,特別是作為發包方的村委會主張合同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2、多數村民因違反民主議定原則主張村委會與他人簽訂的合同無效的,如承包方種植1年以上的,原則上不予支持;承包方種植不足1年的,原則上認定合同無效;投入不大的可予以適當補償;有大量投入的,主要針對承包費,必要時針對承包期限作出調整。

3、 確認合同效力後,如發包方主張增加承包費的,可視情增加。

4、合同本身存在不明確之處,如“兩委”成員口頭答覆,合同條款不全、原村委會成員以個人名義出具答覆意見等,此情形下,做出不利於合同繼續履行的解釋。

承包土地合同單方面毀約的話,守約方可以提出繼續履行合同,找村委會調解,如果對方執意毀約的,則向毀約方要求經濟賠償,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土地承包屬於租賃合同的一種,實踐中通常用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