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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違約有哪些證據?

一、土地承包合同違約有哪些證據?

土地承包合同違約有哪些證據?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例如土地承包合同、農村的證人證言等。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範圍

1、發包方

第一,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

第二,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第三,國家所有的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2、承包方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承包法》規定,農村土地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因此集體中的農户為承包經營權的最基本主體。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可由農民集體外的個體或者單位承包。

土地承包合同違約之後需要有證據證明違約行為的發生,證據的內容包括證人證言還有承包合同等的證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範圍包括髮包方還有承包方,農民集體所有的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