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和土地可以繼承嗎
一、農村宅基地和土地可以繼承嗎?
農村宅基地和土地不可以繼承。
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村集體,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因此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屬於個人財產,所以可以繼承的是宅基地上的房屋。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也就是説,耕地是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可以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第五十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可以集成;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也就是説,家庭承包形式的責任田,不適用贈予和繼承。個人承包的荒山、荒溝等五荒地可以依法贈予和繼承。
二、被繼承人去世後哪些財產屬於遺產?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此外,還包括個人承包的收益。
三、遺產的法定繼承人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的繼承權】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農村的任何土地都不是村民的個人財產,以家庭為單位承包土地的,比如説一共承包了10畝地,家裏面有人把户口遷出去了,這10畝地也不會因此而減少,除非是當事人去世後,家庭成員的户口全遷出去了,村委會才會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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