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政策是國家在2004年就通過的政策文件,通過土地使用權的流轉是為了能夠促進農民因為承包的農用地而增加收入。現在我國農村土地跟城鎮土地的價值是不能夠同日而語的,不過從土地使用權流轉政策出台以後這種現象將有所改變。那麼,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方式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方式有哪些?
1、轉包
轉包,是指承包方將承包的土地轉承包給新承包方,原承包方為轉包人,新承包方為受讓人。土地轉包後由受讓人繼續享受和履行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並向轉包人提供一定數量的轉包費。轉包需經發包方備案,但不必經發包方同意。
2、出租
出租,是指承包方將土地租賃給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使用,由承包方向出租方交納租金。出租也只需經發包方備案。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後,轉包人或者出租人並不退出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與發包方的關係不變,由承包方直接向發包方承擔義務。
3、互換
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互換是一種互易合同。互易後,互換的雙方取得對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喪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經營權。雙方農户達成互換合同後,還應與發包人變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4、入股
入股,是指將農地量化股份,把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化為股權,實行股份合作制經營的一種流轉方式。我國現行法律只是把入股當作“四荒”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定流轉方式之一,對於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並未賦予這種法定地位。
5、轉讓
轉讓,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其擁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的方式和條件有償轉移給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一種農村土地流轉方式。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受讓對象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個人和單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優先受讓權。
6、抵押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是指承包方為了確保自己或者他人債務的履行,將土地不轉移佔有而提供相應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就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變賣或者折價抵償,從而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二、簽署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承包方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與受讓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書面流轉合同;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
3、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4、承包方委託發包方或者中介服務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流轉合同應當由承包方或者其書面委託的代理人簽訂;
5、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申請合同鑑證,但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不得強迫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接受鑑證。
由此可見,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方式主要是包括轉包互換,入股,轉讓,承租,抵押等這幾種不同的方式,其實現在有很多農村地區的農村土地使用權最常用的就是把承包的土地再轉包給其他人,因為有很多企業在農村修建的比較具有現代性和科技性的工廠,對我國的農業發展跟農民的收入都是有積極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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