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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年限到期後該怎麼辦

土地使用權年限到期後怎麼辦:

土地出讓年限到期後該怎麼辦

1、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

在一般情況下,政府應批准續期使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政府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外,對申請續期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得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0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這就是説,國家在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也無償收回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住宅用地(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工業用地(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從上文我們可以知道土地出讓期年限到期後並不是不能再使用這塊土地了,作為土地使用者,我們可以申請續期。另外應當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權如果被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上的建築物及附着物都是要被無償收回的。因此,一定要對您的土地使用期限引起重視,選擇續簽就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繳費,在申請續簽或者繳納費用時遇到任何困難,我們本站平台有專業在線律師為您提供法律服務,幫助您處理土地使用年限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