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發土地使用權書是行政許可嗎
一、頒發土地使用權書是行政許可嗎?
頒發土地使用權書不屬於行政許可,頒發土地使用權書屬於土地登記,土地登記不屬行政許可行為,行政登記是指為實現一定的行政管理目的,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依相對人申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涉及相對人人身權、財產權等方面的法律事實予以書面記載的行為。而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許可的範圍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二、行政許可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
三、土地使用權證的辦理流程是什麼?
1、受理申請材料。
2、審核材料。
3、校準登記。
4、頒發證書。
綜上所述,國土資源局頒發土地使用權書屬於行政登記,不是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是經行政機關的審查批准當事人從事特定的活動,在司法實踐中,經營的事項涉及國家安全,涉及經濟宏觀調控,或者需要具備某些特殊條件才能具備經營資質的,都需要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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