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方式變更應注意什麼?
一、土地使用方式變更應注意什麼?
(一)土地使用方式變更必備資料
1、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報告3份(原件1份,複印件2份)。
2、單位主管部門同意轉讓的書面意見,若為股份制企業的須提供董事會決議3份(原件1份,複印件2份)。
3、原土地使用證3份(原件1份,複印件2份)。
4、過户後房屋所有權證,屬於在建工程的提供房屋建設工程開發投資額25%的證明材料複印件3份(原件需在窗口核對)。
5、以協議方式交易的,提供轉讓協議3份(原件1份,複印件2份);以招、拍、掛方式交易的,提供招、拍、掛委託書、成交確認書複印件3份;由法院裁定的,提供法院裁定書、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3份(原件1份,複印件2份)。
6、需要測繪的提供宗地測繪資料原件3份(含地籍調查資料)。
7、屬在建工程,須事先徵求市規劃部門意見,提供規劃意見及規劃紅線圖3份(原件1份,複印件2份)。
8、受讓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3份。
9、地名有變動時,提供地名辦出具的門牌號碼證複印件3份。
10、土地登記申請表、土地登記委託書和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原件2份(可在網站下載或窗口領取)。
11、委託人與受託人身份證複印件2份。
12、土地出讓合同1份(複印件)。
13、土地契税繳付憑證第六聯原件1份。
(二)地使用方式變更辦理時限:
受理後15個工作日(其中轉讓處置程序6個工作日,土地登記9個工作日,不包括登記公告時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規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
1、單位用地轉讓
(1)交易雙方提出轉讓、受讓申請交易當事人申請辦理轉讓手續同時,還應提供轉讓協議、土地使用證、宗地界址點圖、建築物產權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委託書、身份證明等資料。2、審查接到申請後,承辦人應對資料及宗地情況進行詳細審查瞭解,凡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祖人知道的,權屬不清、四鄰有糾紛的等不予辦理轉讓手續,並在15日內通知轉讓當事人。如改變土地用途須有規劃部門意見。轉讓時需分割建築物的應有房產主管部門意見。
(2)現場勘察現場勘察應與有關資料對照核實。如需分割轉讓,應考慮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項權利等因素,並製圖確定四至、面積,必要時需經四鄰簽章認可。
(3)地價評估,並提供報告書審核評估報告與轉讓協議,轉讓價明顯低於市價的,建議市府優先購買;價格過高的,可建議採取必要調控措施。
(4)填寫轉讓審批表認真核對原批准文件、評估報告、規劃意見等資料,用途、價額、年期等內容填寫要完整、準確、字跡工整。
(5)審批審批內容包括費用表及轉讓審批表。費用表須經所長簽字後,經辦人攜完整轉讓檔案與轉讓審批表等報中心及局領導審查批准。
(6)交納有關税費
(7)登記編號審批後,也可在審批前到產權科對補簽出讓合同及審批表編號。轉讓檔案、留產權科統一保存,按年度繳檔案室。
(8)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辦人依據補簽出讓合同、轉讓審批表、付款票據等,填寫變更登記審批表進行變更登記。變更登記審批表,可隨轉讓審批表同時報批。
2、個人住宅轉讓個人住宅用地轉讓手續與單位宗地轉讓手續基本相同。除出讓土地外,其他個人住宅用地可以按劃撥用地對待,在辦理過程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1)須有宗地共有人同意轉讓意見;
(2)個人轉讓應以當場簽押為準;
(3)個人住宅轉讓時未繳納年租金者須繳納地價總額1%有償使用費後按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變更登記。
(二)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下列集體土地使用權視情況可以轉讓:
1、鄉、村企業需經審批可以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確需對外轉讓的,經土地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經政府批准徵為國有後,可以依法出讓(轉讓);另抵押的集體土地,抵押權實現時,可以依法轉讓。
2、依法登記的城鎮個人住宅使用的集體土地,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可以轉讓,但變更後的土地使用權性質仍為集體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方式變更必須瞭解根據我國規定相關要求操作,必備的資料、對應的流程和要求的辦理時限缺一不可。針對土地使用權轉讓也分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和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根據不同的轉讓屬性也有不用的規定。只有瞭解土地使用方式變更中注意事項後才能合法的享用土地使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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