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該怎麼進行處理?
1.雙方協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糾紛可以通過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自願,即雙方願意進行商談,並達成一致協議。任何一方,無論是單位、個人都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任何單位或個人也不得非法干預。
(2)合法,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必須是合法的,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該方法適用於因土地權屬不明、範圍不清、地界沒有標誌引起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雙方協商後,應簽訂權屬地界協議書。爭議雙方當事人應當提請當地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備案。
2.行政調解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應申請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時應在雙方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調解時,應做到以下幾點:
(1)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
(2)依照法律法規、政策進行耐心的説服工作,講明利害關係。
(3)既要符合法律法規,有原則性,又要有靈活性。
(4)爭取有關部門的配合與支持。
3.人民政府處理人民政府處理即所謂的行政處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鄉級人民政府處理的土地糾紛主要是因為主體一方或雙方為個人的土地權屬爭議,爭議範圍不大,數量少,情節不太複雜。為了及時解決土地糾紛,方便羣眾,這類糾紛宜由鄉級人民政府處理。但是情節複雜,影響較大的權屬爭議,處理後牽涉登記、發證,因鄉級人民政府無權登記、發證,應由縣級人民政府處理為妥。但鄉級人民政府可以承擔受理。
4.訴訟訴訟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土地利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都有權請求國家運用法律來加以保障。訴訟作為土地糾紛處理的一種方法有三種形式,即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
綜上所述,在現有法律規定下,土地糾紛一般為當事人自行調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參與調解,人民政府行政干預,當事人使用訴訟權憑國家法律維護個人利益。切不可使用違法方式解決土地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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