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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拍賣法中關於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的規定

土地使用權涉及的事項很繁雜,為了進一步規範我國土地使用權拍賣秩序,嚴格按照我國法律對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事項進行辦事,我國出台了《土地拍賣法》。那麼,《土地拍賣法》中關於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辦事程序是如何規定呢?小編帶着大家一起來學習一下!

土地拍賣法中關於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的規定

土地拍賣法中關於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辦事程序的規定

(一)適用範圍

1、政府出讓經營性房地產項目和其他具有競投性的項目用地;

2、原經批准劃撥或出讓,因改變土地用途、使用條件等用於經營性房地產項目的土地;

3、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以拍賣方式進行的用地;

4、經法院判決需拍賣用於清償債務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二)所需資料

l、土地拍賣的申請報告(1份);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文件(1份);

3、原土地使用證正本(1份);

4、原建設用地批准文件複印件(1份);

5、土地利用現狀圖(劃出用地範圍紅線)(1份);

6、1:1萬地理位置圖 (1份);

7、法院判決執行通知書(1份);

8、地籍圖(5份)。

(三)辦理程序及流程圖

一級土地市場的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

這裏所指的一級土地市場與土地使用權招標所指相同,均指政府出讓經營性房地產項目用地批租市場。

1、土地使用權拍賣的前期工作

按照市和各鎮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由市局規劃科完成編寫全市土地使用權拍賣的詳細年度計劃,計劃中列明每宗用地的具體位置、面積、用途、規劃要求等,並提前向社會公佈;

根據土地使用權拍賣年度計劃,各鎮區國土所負責組織拍賣土地報批具體資料;

根據土地使用權拍賣年度計劃,由市局規劃科負責完成辦理拍賣土地的農地轉用手續;

由市局用地科和各鎮區國土所完成徵地手續;

由市局用地科完成供地報批手續,編寫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文本;

由市地產交易中心負責完成拍賣土地的拆遷及“三通一平”工作;(或由原土地使用者完成)

市地產交易中心負責完成擬拍賣地塊的評估工作;

市招標拍賣領導小組確定拍賣地塊的出讓底價。

2、土地使用權拍賣操作程序

市國土資源局委託市地產交易中心組織土地使用權拍賣工作。市地產交易中心根據拍賣年度計劃確定的時間,授權拍賣主持人在交易中心拍賣大廳主持拍賣。具體操作程序為:

市地產交易中心在舉行拍賣會前30日向社會發出拍賣公告,拍賣公告在市報上發佈或在交易大廳掛牌公告;

競買者領取有關拍賣文件;

競買者參加拍賣競投,應向市地產交易中心提出申請並繳交一定數額的保證金,認可資格;

符合資格的競買者於拍賣前到市地產交易中心領取競價標誌牌,進場就座;

拍賣主持人按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主持拍賣活動。拍賣活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自由競價,價高者得;

競買者最後應價低於底價(保留價)時,主持人有權終止拍賣;

競得人即時與市地產交易中心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於拍賣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沒有競得人退還所收保證金本金;

3、使用權拍賣的後期工作

① 土地使用權拍賣舉行後3個工作日內,市地產交易中心將《拍賣成交確認書》附本及有資料,移交給市局用地科;

② 競得人持《拍賣成交確認書》,於拍賣後5個工作日內與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由市國土資源局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③ 競得人按出讓合同付清地價款及有關税費後,憑批准文件到市國土資源局地籍科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二級土地市場的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

這裏所指是原劃撥和出讓土地改用途和使用條件等用於經營性房地產項目、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以拍賣方式進行和經法院判決需拍賣用於清償債務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1、土地使用權拍賣的前期工作

符合城市規劃,並經市規劃部門同意後,原土地使用者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將原經批准劃撥或出讓土地改變土地用途和使用條件等用於經營性房地產項目用地;

市地產交易中心窗口受理申請後,進行初審;

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批;

完成擬拍賣地塊的拆遷及“三通一平”工作。(由原土地使用者完成或由市土地開發中心完成);

市地產交易中心負責完成擬拍賣地塊的評估工作;

市地產交易中心會同委託人確定拍賣低價。

2、土地使用權拍賣操作程序

具體操作程序與一級土地市場的土地使用權拍賣程序相同(略)。

3、後期工作

土地使用權拍賣舉行後3個工作日內,市地產交易中心主持雙方簽訂《出讓合同》,將《拍賣成交確認書》附本及有關資料,移交給市局用地科,由用地科完善劃撥用地的補辦出讓手續和已出讓土地改變用途的變更手續;

競得人持《拍賣成交確認書》於拍賣後5個工作日內與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土地使用權補辦手續出讓合同和改變用途的出讓合同,由市國土資源局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競得人按出讓合同或轉讓合同付清地價款及有關税費後,憑批准文件和收費清單到市國土資源局地籍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批覆文件、附件

1、建設用地批准書;

2、出讓合同;

3、轉讓合同;

4、土地使用證。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法相應延長。

國家所有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以上內容就是小編對《土地拍賣法》中關於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辦事程序的相關規定。《土地拍賣法》對土地使用權的辦理流程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同時,根據我國一級土地和二級土地的不同其相應的辦理流程也進行了不同的規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