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能否轉讓,有什麼規定?
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要提前進行申請,相關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的規劃做出是否同意的意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劃撥和出讓,前者是無償取得的,後者是有價交換。因此對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管理相對嚴格,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解答劃撥土地能否轉讓?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什麼意思?
1、有兩種可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一種是劃撥土地使用權,另一種則是出讓土地使用權。兩種方式有不同。劃撥土地使用權指的是經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在繳納完補償、安置等的費用後便取得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或是經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無償得到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
2、劃撥只能適用於公益或國家核心的工程項目。規定了只能是城市的基礎設施和公益的事業用地;國家核心扶持的項目用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體現出其公益的目的。
3、因為劃撥土地使用權是直接由政府的批准產生的,只要交納徵用的補償安置費用後就可取得使用權,並不需要向國家交納出讓金以及簽訂合同。
4、根據法律規定,用劃撥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了有另有的規定以外,是沒有使用期限上的限制的。而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住房的用地為70年,若到期之後則為有償使用。
二、劃撥土地能否轉讓
1、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一般是無償取得或者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而取得的,因此原則上是有允許進入市場。但是,由於目前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進入房地產市場已為必然趨勢,考慮到土地的利用效能和經濟效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9條規定了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的程序及土地收益的處理。此後國務院頒佈發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土地管理局頒發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等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條件作了相應的規定。
2、按照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證;
(3)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產權證明;
(4)依照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能直接轉讓的,只有在依照規定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從而使原劃撥土地的使用權變成出讓土地使用權之後,才允許其轉讓。
關於劃撥土地能否轉讓問題的解答如上所示,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進行轉讓,但是轉讓的前提是要支付國有土地使用權相應的對價,即由無償使用轉變為有償使用,轉變為出讓方式後可以進行轉讓,這樣來説才是比較公平的做法,所以只要依法辦理相應的手續,轉讓行為才行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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