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徵地拆遷 > 土地承包

土地交易的四種方式是什麼?

一、土地交易的四種方式是什麼?

土地交易的四種方式是什麼?

土地出讓方式是指土地使用權取得者取得用地的一種方式,同時也是土地資產處置的一種方式,出讓方式有掛牌、協議出讓、招標和拍賣四種形式。

拍賣出讓,出讓人發佈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招標出讓,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佈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3.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4.協議出讓,是土地使用權的有意受讓人直接向國有土地的代表提出有償使用土地的願望,由國有土地的代表與有意受讓人進行談判和切磋,協商出讓土地使用的有關事宜。

法律依據】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二、農村土地使用權如何登記?

農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請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應當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由於住宅轉讓、繼承等原因造成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換髮《集體土地使用證》。

集體土地使用權被收回的,當事人應當自接到縣(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進行註銷登記,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的《集體土地使用證》。

由於房屋買賣,住宅轉讓或繼承等原因造成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當事人需要在變更後的一個月內,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換髮新的集體土地使用證。

標籤:土地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