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的四種方式是什麼?
根據我國《民法典》(.1.1生效)相關規定,遺產分割的方式有實物分割、變價分割、補償分割、保留共有等四種。現在,我們將在下面的文章為您具體介紹以上四種遺產分割方式,希望對您目前面臨的問題有所幫助。
遺產分割的四種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遺產分割的原則和方法】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辦法處理。”根據這一規定,遺產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實物分割。
遺產分割在不違反分割原則的情況下,可以採取實物分割的方式。適用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對可分物,可以作總體的實物分割。如對糧食,可劃分出每個繼承人應繼承的數量。但對不可分物,則不能作總體的分割,只能作個體的分割,如電視機、冰箱等。對不可分物不能作實物分割的,應當採取折價補償的辦法。
二、變價分割。
對不宜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將其變賣,換取價金,再由各繼承人按照自己應得的遺產份額的比例,對價金進行分割,各自取得與應得遺產份額相對應的價金。
三、補償分割。
對不宜分割的遺產,如果繼承人中有人願意取得該遺產,則由該繼承人取得該遺產的所有權。取得遺產所有權的繼承人按照其他繼承人應繼份的比例,分別補償給其他繼承人相應的價金。
四、保留共有的分割。
遺產不宜實物分割,繼承人又都願意取得遺產,或繼承人願意繼續保持遺產共有狀況的,則可將其作為共同所有的財產,由各繼承人按各自應得的遺產份額,確定該項財產所應享有的權利與應分擔的義務。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
以上就是我們對遺產分割方式的法律解答。另外,在選擇遺產分割方式時,如果被繼承人事先有指定,則適用指定的遺產分割方式,如果沒有,則由全部繼承人協商確定,或者提起訴訟,交由人民法院決定。如果您對此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您及時聯繫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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