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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閒置土地,對土地閒置應當如何處理

我國屬於人口大國,雖然國土面積也比較大,但實際可供我們利用的土地面積也是很有限的,為了不讓土地被浪費,因此就不允許有被閒置的土地,爭取讓每一塊土地都能夠發揮自己的作用。但有些時候,可能對閒置土地的認定並不是那麼清楚,那究竟該如何進行認定才好?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如何認定閒置土地 對土地閒置應當如何處理

一、如何認定閒置土地?

閒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認定為閒置土地:

(1)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准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 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准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 設的;

(2)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佔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 不足25%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對土地閒置應當如何處理?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認定的閒置土地,應當通知土地使用者,擬訂該宗閒置土地處置方案。處置方案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 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處置方案可以選擇下列方式:(1)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2)改 變土地用途,辦理有關手續後繼續開發建設;(3)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開發建設條件 具備後,重新批准開發,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價;(4)政府為土地使用者置換 其他等價閒置土地或者現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5)政府採取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 新的土地使用者,對原建設項目繼續開發建設,並對原土地使用者給予補償;(6)土地使 用者與政府簽訂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將土地使用權交還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 用土地時,政府應當依照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的約定供應與其交還土地等價的 土地。

對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行為造成的閒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償使用費或 者徵地費的,除選擇以上規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實際交款額佔應交款額的比例折算,確 定相應土地給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餘部分由政府收回。

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1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可以由 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1年以上未動工建 設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土地閒置費;連續2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 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 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閒置土地, 超出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 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時,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 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除外。

則此時就會根據實際的情況作出相應的處理,其中就包括了進行回收等等,因而在拍賣獲得了土地使用權之後,一定要儘快的對土地進行開發利用,不能造成土地的浪費。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標籤:閒置 土地 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