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應當如何處置抵押土地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抵押物如何處置
1、抵押物的轉讓
(1)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2)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如果主債權已經得到清償,抵押權亦隨之消滅,此時,抵押物的轉讓,自然無需債權人的同意。受讓人以清償債務的方式滌除抵押權、以獲得抵押物所有權的權利,稱為滌除權。
2、抵押物的出租
(1)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2)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綜上所述,在抵押借款合同中,抵押物非常重要,雙方必須規定好抵押物價值及抵押物處置方式。債權債務中抵押物可以是房屋、機器設備和國有土地使用權。但是像耕地、學校和一些使用權不明的財產是不能進行抵押的。抵押期間,債權人有義務對抵押物進行保管,不得破壞,否則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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