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土地閒置費是如何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逾期開發繳納的土地閒置費不得扣除。
《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規定:“土地閒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這一規定秉承了《企業會計準則》的精神,因為土地閒置費不是形成開發產品的必要支出,企業不能因為繳納了土地閒置費,該部分的商品房就應當比相同的其他商品房售價更高,因此土地閒置費預期不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是企業的“沉沒成本”,即土地閒置費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資產”的定義與確認條件,所以不能在資產負債表上確認為資產,即不能計入開發成本。該費用一般是由於企業管理上的原因導致開發經營安排不當造成的,因此屬於企業的管理成本,計入當期“管理費用”;如果由於其他客觀且偶然的原因導致的,也可以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但不管何種情況,會計處理都把土地閒置費計入了企業“當期損益”。
税法規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税發[2009]31號)規定:“土地閒置費計入開發產品計税成本支出在税前扣除。”
土地閒置費會計處理時應當計入當期損益,但税法與會計處理存在明顯差異,在税前扣除時該費用應當歸集計入開發產品“計税”成本,並隨着開發產品成本的逐步結轉扣除,税會差異應在企業所得税年度申報時進行調整。
納税人應當注意:企業日常的會計核算還得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原則處理,當需要申報納税時,如果對當期損益具有影響的事項税法規定與會計處理不一致,就應當按照税法的規定進行納税調整,不能因為税法有不同的規定,就按照税法的規定去進行會計處理,那樣也是違法的。
企業税前扣除應遵循合法性原則.《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規定?"土地閒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該部門規章自2012年7月1日起執行.
因此2012年7月1日起企業繳納的土地閒置費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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