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算合同違約嗎
一、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算合同違約嗎?
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算合同違約,土地出讓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時需要承擔違約後果。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八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二、土地出讓合同違約責任糾紛的行政訴訟狀怎麼寫?
1、標題。寫明行政起訴狀。
2、首部。必須分別寫明原告和被告的有關情況。原告要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地址等情況,由於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有管轄的範圍,被告欄要寫明被告機關或組織的全稱、地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3、正文。正文是行政起訴狀的核心內容,其具體內容和寫法另作論述。
4、尾部。包括附項和落款。要寫明起訴人的姓名、日期,在附項中寫明本訴狀副本份數。
三、土地出讓合同違約責任糾紛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四、土地出讓合同違約責任糾紛的律師費是多少?
土地出讓合同違約責任糾紛的律師費不是固定的,律師收費主要和以下因素有關:
1、耗費的工作時間;
2、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3、辦理法律事務所需律師人數和承辦律師的業務能力;
4、委託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
5、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6、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
7、辦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在我國,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用途不同,出讓金或者説出讓年限都有很大的差異,而且受讓人就只能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來使用土地,想要改變土地的用途其實也很困難,因為國有土地的具體使用狀況,還得經過城市規劃部門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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