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變土地用途可否解除合同
如果土地使用人未經出讓方同意的改變土地用途的,是屬於合同違約的情形,土地出讓人可以解除合同。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八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條,承包方不得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但受讓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二)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
(三)給土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
(四)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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