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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同合規,合同解除權的行使需履行哪些程序?

前幾期文章我們聊完了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條件、時間等等,這一篇文章向大家介紹合同解除權行使的程序。合同解除權到底怎麼行使,履行哪些程序才能達到合同解除的效果呢?

企業合同合規:合同解除權的行使需履行哪些程序?

 

簡單來説,合同解除權的行使程序是一個通知的義務,不同的情形下通知的所達到的法律效果是有區別的。

 

第一種

 

第一種是最簡單也最常見的情形,即該解除權是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屬於一個形成權,即權利人做出解除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送達通知到對方,合同就發生瞭解除的效果。這一種情形的前提是,權利人享有解除權,該解除權是沒有爭議的。

 

第二種

 

第二種,享有合同解除權的權利人向對方發送通知,要求對方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債務,如果不履行,合同自通知上所載明的日期屆滿後自動解除。

 

舉個簡單的例子,A廠專門生產雨傘,B公司向A廠訂購了一批雨傘,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並約定在2022年6月1日前交付,如果遲延交付則B公司享有單方解除權。2022年6月1日A廠未按照約定時間交付這批貨物,B公司向A公司發送書面郵件,要求A廠在2022年6月3日之前交付,否則6月3日之後雙方合同自動解除,A廠要承擔對應的違約責任。

 

該情形主要規定在《民法典》第565條中,是《民法典》新增的條款。這一種情形中,法律賦予承擔履行義務的債務人一定的救濟權,雙方對合同解除有異議的,都可以通過起訴或仲裁的方式來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第三種

 

第三種是跳過通知程序,權利人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來解除合同。這一種方式,如果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支持提起人的解除主張的,合同解除的時間節點在起訴狀或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合同解除。

 

這一種解除方式和程序,其實也是《民法典》新增的內容,這一種情形其實在一定程度上,賦予了雙方的解除權。即,不同於前兩種情形種提到的只有享有解除權的一方才可以提出解除通知。在這一種情形下,即使作為違約方,也享有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起訴訟或仲裁要求解除合同的權利,至於是否解除,由司法機關進行裁判。

 

以上是合同解除的三種情形和程序,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不同的解除程序和方式,快速且效率最大化地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