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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頒發程序是什麼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頒發程序是什麼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是依據《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定,由縣(區、市)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對家庭農户承包土地的地塊、面積、空間位置等信息及其變動情況記載於登記簿,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權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以進一步明確農民對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的一項活動。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核心是確權,重點在登記,關鍵在權屬調查,各地要從實際出發,一個環節一個環節地做好工作。頒發經營權證的步驟一般如下:
(一)開展土地承包檔案資料清查。
(二)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
(三)完善土地承包合同
(四)建立健全登記簿。
(五)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七條
實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詳細情況、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兩份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
(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報送的材料予以初審。材料符合規定的,及時登記造冊,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書面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補正。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