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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頒發程序

法律2.01W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頒發程序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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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1、根據《物權法》規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是依據土地承包合同而創設的,且不採納登記生效主義,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僅僅是證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憑證,並非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依據,因此,土地承包合同與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情形下,應當以土地承包合同為準。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這就是説,依法簽訂的承包合同一經成立,立即產生法律效力,承包方隨即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不需要辦理其他批准、登記手續而生效。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不是取決於政府是否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行政登記行為。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發放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應主動履行的職責,是政府依據土地承包合同進行頒發的,承包人無須提出申請,只要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取得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