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置換税費是怎樣規定的?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置換税費是怎樣規定的?
目前,在土地置換過程中如何收取相關費用,尚沒有明確的政策規定。土地使用權人除按規定繳納出讓金外,還需繳納哪些相關費用,由於大家對土地置換過程的認識及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理解不同,產生的看法也不相同。
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看法:
1、通過土地置換方式只是解決了建設用地指標,而項目單位佔用了耕地,所以要按土地轉徵對待,用地單位需要繳納耕地開墾費和耕地佔用税。
2、項目單位雖然佔用的是耕地,而實際上是甲地的集體建設用地通過置換轉移到乙地,在乙地通過辦理徵收手續使集體建設用地徵收為國有建設用地,所以耕地開墾費和耕地佔用税都不用繳納。
3、項目單位既然佔用了耕地,就需要依據耕地佔用税條例繳納耕地佔用税,由於是通過置換實際上利用原來的集體建設用地,所以不需要再繳納耕地開墾費。此外,還有一種觀點是,項目單位有開墾同等數量和質量的耕地的義務,用於土地置換的集體建設用地也需要復墾為耕地,所以項目單位需要繳納耕地開墾費,而通過置換,用地單位實質上使用的是原集體建設用地,所以不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税。
二、國有土地能不能與集體土地置換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也是國家在一定年期內,繼續向土地使用者無償提供生產經營的場地。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按照劃撥方式獲取的國有土地應該補交土地出讓金。如果補交土地出讓金後,可以與政府協商進行土地間的等面積置換,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對國有土地不具有處分權,處分權就重要內容之一就是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人不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由原做出劃撥決定的機關收回國有土地。
三、國有土地置換集體土地有哪些條件
國有土地可以置換成集體土地,《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置換需滿足條件: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4、依照本條例第2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置換所獲收益抵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置換是轉讓的一種特殊形式。一般意義上的轉讓即買賣,出讓方交付物或權利,受讓方支付價款。而在置換中,一方在交付物或權利時,從另一方受領的不是價款,而是另一物或權利,表現為物或權利的交換,這種形式上的差別不能改變轉讓的本質,適用相關的法律調整當無異議。
綜上所述,我國再土地置換這方面並沒有明確規定土地置換税應該繳納多少,所以具體繳納多少還是要到當地國税局去諮詢,依照實際情況而定。因為土地置換是一種特殊的土地轉讓形式,因此它依舊是需要繳納轉讓金的,具體還是依照當地國税局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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