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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出讓和轉讓是一樣的嗎?

二者是不一樣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的主體,一方為出讓方,一方為受讓方。由於國家是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因此出讓一方只能是國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5條第2款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這意味着市、縣人民政府有權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出讓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出讓和轉讓是一樣的嗎?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户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過户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符合上述規定,否則即為非法轉讓。

土地使用權出讓中的受讓方是指土地使用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由此規定可見,受讓方一般不受限制,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關於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國土資源部明確了一種新的出讓方式--掛牌出讓。因此,我國現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就包括四種:拍賣、招標、掛牌和協議出讓。

房產證上的“私有”不是指土地,而是説房產的性質;出讓是指土地的性質。

你的房產證上的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出讓”對以後使用影響不大,只要國家不徵地,就不會有太大的變化。

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所以通常説土地的出讓,那麼主體一定是指國家,國家通常用地出讓方式就是將該土地進行規劃之後準備招標,然後就由一些對土地有所需求的企業或者自然人來對土地進行投標,然後由雙方在簽訂最終的中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