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法院強制執行法,怎麼操作?
一、什麼是法院強制執行法,怎麼操作?
法院強制執行是法院根據法律裁判結果對被告人採取的強制行為。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法院強制執行一般有以下方式:
1、提取、扣留被申請人的儲蓄存款或工資等勞動收入。如請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協助從工資中按月扣除;
2、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這是指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按照規定法院可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交有關單位進行拍賣或者變買。
二、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多久?
1、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
2、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或者變更執行法院:
1)債權人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2)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發現財產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3)對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義務的執行,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依法採取相應執行措施的;
4)其他有條件執行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
3、如超過六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由此可知,法院審理案件之後,一般需要在六日之內完成執行。對於非訴的案件來説,需要在三個月內申請執行,如果超過六個月還未執行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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