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土地使用產權年限是多久?
土地的類型是比較多的,綜合土地就是一中常見的土地的類型,但是,一般情況下不管是什麼樣的土地的類型,我們都是有一定的土地的使用年限的。那麼,大家知道綜合土地使用產權年限是多少年嗎?接下來,小編會為大家介紹各種類型的土地使用年限的規定。
一、綜合土地使用產權年限
土地使用權指單位或個人依法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年限: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倉儲用地50年;
(6)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二、土地使用年限是否等於房屋產權年限?
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明確規定了房地產的買賣是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也就是説,在土地使用權期限內,產權人擁有對房產及土地使用權的完全所有權。按我國有關土地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有一定的期限,但並不意味着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房屋產權也隨之到期。
如果購房者購買的商鋪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要求繼續使用土地的話還可以使用,但必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繳納土地出讓金。
三、房屋產權可以傳給子孫後代?
事實上,根據現行法律法規,房屋所佔有的土地的使用權,是國家出售給房地產開發商的。開發商建好房子後,再將房屋及土地使用權專賣給客户。國家規定土地產權絕對不出讓,而土地的使用權也是有一定出讓年限的,最高只有70年。房地產開發商的使用權也是有一定出讓年限的,最高只有50年。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沒有一家開發商會向客户説明他出售的只是50年的房產,50年後國家將無償收回土地及土地上的所有建築物。屆時,如客户或開發商依然想擁有房產,則須再補交以後若干年限的土地使用費,當然那時土地已經增值了。從這一點看,產權和使用權都不是永久的。
我們在計算土地的使用年限的時候,首先要對於土地的類型進行區分,對於綜合土地使用產權年限來説,我們的法律規定,是50年的使用年限。另外,我們還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使用年限和房屋產權的年限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它們的年限是有可能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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