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土地使用證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現實生活中,因為債權債務糾紛,債權人經常要求法院凍結對方房產等固定資產。進入到強制執行程序後,法院會對房產的土地使用證進行拍賣。在拍賣之前,法院會徵得土地管理部門的同意,並控制好拍賣過程。那麼,法院拍賣土地使用證的注意事項有哪些?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是怎麼説的。
一、法院拍賣土地使用證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及時有效的查封:不論土地使用權被抵押與否,在法院依法處置前,都應進行查封,這是執行的基礎。所謂及時,是指在債務人尚未來得及對其土地使用權進行處分前查封。所謂有效含有內容具體和手續完備兩方面的內容。內容具體,就是要在裁定中寫明所查封的土地的具體方位和麪積(有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的也應註明面積和概況),最好能在裁定中註明土地使用證編號;手續完備,是指在裁定書送達當事人的同時,要將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土地管理部門,請求依法予以協助辦理凍結過户手續。
2、合法的評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7條的規定,在對土地使用權進行拍賣前,“應當委託依法成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3、公正的拍賣:委託合法的拍賣企業是公開拍賣的前提。應根據《拍賣法》第11條、第12條的規定,對受託企業進行審查,只有符合法定條件的拍賣企業,才有資格成為受託對象;對拍賣依法進行監督是公正拍賣的保證。監督的內容應定位在對拍賣程序的審查上,法院不可能也不必對拍賣的全過程實施監督,因為根據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拍賣企業應當對其拍賣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負全部的法律責任。
4、有效的轉移:拍賣成交後,執行法院應及時將拍賣標的物轉移給買受人。這種轉移含有標的物的佔有和使用權證照的辦理兩方面的內容。人民法院有協助買受人合法佔有標的物的義務,必要時,可會同有關方面的力量將土地非法佔有者清除出場;人民法院有協助買受人辦理產權證照義務,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應立即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的過户手續,人民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並向土地管理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請求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協助辦理土地使用權的過户手續。
二、買法院拍賣的土地需要繳納哪些費用?
首先看清楚原土地權屬。如果是出讓土地,按轉讓收費,包括營業税、城建税、土地增殖税、教育費附加、契税、印花税等,有些地方還有堤圍税。具體需要徵詢國土部門或者税務部門(收税標準是地税、執行是國土,解釋權是地税)。 如果原土地權屬為國有劃撥,則需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再辦理轉讓。補辦出讓手續收費需諮詢國土部門。 如果是集體土地,還要補辦徵地手續,如果是農地,還有補辦農地轉用手續。
由此可見,法院拍賣土地使用證需要一定條件,必須是進入到強制執行,凍結的房產。法院在拍賣前,首先要進行有效的查封,將土地使用權進行查封,然後通過專業機關對其進行評估,得到合理的價格。拍賣手續完成後,將土地使用權及時轉移給買受人。這時,新的土地使用證持有人要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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