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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出租的實際上是出讓取得的所有權嗎?

一、土地使用權出租的實際上是出讓取得的所有權嗎?

土地使用權出租的實際上是出讓取得的所有權嗎?

土地使用權出租並不意味着出讓取得的所有權,我國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因此,有人主張土地使用權租賃期限應受該規定約束,尤其對於有限的土地資源,租期過長,將難以公平確定若干年之後的租金數額。

二、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條件:

(1)出租人必須是通過出讓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才能對土地具有處分權,合法地轉移其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出租人具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同時,要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權證,即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是一致的。

(3)土地使用權出租時,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原土地使用權人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出讓金,並依合同規定的期限、條件進行一定的投資開發。

(4)土地使用權出租不得違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三、關於土地租賃最高期限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該期限適用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屬於對特殊主體的特別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所以除特別主體意外,其他一般主體訂立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條件

除一般的民事行為生效要件外,尚須如下特別要件: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4)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公民在通過向開發商購買土地等的方式,獲得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租賃給其他人的,但是租賃土地的使用權,並非就意味着其所有權也被一併租賃了,這是由於我國的任何公民都是不能獲得土地的所有權的,租賃之後需要繳納税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