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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繼承需要土地使用證麼?

一、房產繼承需要土地使用證麼?

房產繼承需要土地使用證麼?

需要,土地使用證可以繼承的,土地使用證繼承和別的繼承並沒有本質的區別,都是以當事人的遺囑為準,如果沒有遺囑,就按法定繼承順序來繼承,都有權繼承該房子(地上建築物部份,農村的宅基地,本身就是不能繼承的,但是一般你家建了房子在上面,別人也不會來爭這塊地的使用權,相當於代代相傳了),而房屋遺產過户,一般需要經過遺產繼承公證:(必須要所有同一序位繼承人全部到場)。房產繼承需要公證處開據公證書以及兩個證明和兩個證件:

1、要到派出所開死者的死亡證明。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要到死者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開法定繼承人證明。內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經過世等。

4、如果法定繼承人不只一個,而房產只過户給其中一人的話,需要其他人的書面同意,表示放棄對房產的繼承。

5、繼承人的身份證件。繼承開始後,同一序位繼承人之間,應該均等分配遺產,一般不能多分或者少分。如果繼承各方對此有異議,可以各方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請有公信力的第三人調解,調解不成,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遺產繼承不適用於仲裁)

二、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變更登記應提供以下資料:

土地登記申請書、《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複印件(驗原件)、身份證雙面複印件(第二代雙面複印)驗原件,特殊情況附書面説明。

(一)因房屋買賣發生的個人《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關於辦理土地登記的函”(成都市土地礦權交易中心出具);

(二)因房屋買賣發生的單位《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變更登記還應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審查表”(成都市國土資源局出具),同時提供法人身份證明,土地登記委託書、法人身份證複印件,受託人身份證複印件(驗原件)、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複印件。(上述材料中的複印件須加蓋申報單位的公章證明原件與複印件一致;)

(三)因繼承、贈與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公證書》(原件)。

(四)因離婚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離婚證明或法院裁決書複印件(驗原件);

(五)因地址變更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變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變更證明原件。

在當事人進行房產繼承的相關情況認定時,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難以認定,或者沒有土地使得證的,那麼就導致房產的土地使用權不清楚,對相關房產的繼承是不利的,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