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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國家購買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是什麼

一、在本國家購買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是什麼

在本國家購買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是什麼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3、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即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出錢購買土地使用權,而是經國家批准其無償的、無年限限制的使用國有土地。但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依法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税。

3、以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即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

二、一般的土地使用權屬不動產嗎

1、土地使用者經國家依法劃撥、出讓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過依法轉讓、繼承、接受地上建築物等方式使用國有土地的,可確定其國有土地使用權。

2、土地公有制之前,通過購買房屋或土地及租賃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轉為國有後迄今仍繼續使用的,可確定現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權。

3、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經變更了實際土地使用者的,經依法審核批准,可將土地使用權確定給實際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後兩年以上仍未恢復使用的土地,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

4、未按規定用途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或者按有關規定處理後確定使用權。

5、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重複劃撥或重複徵用的土地,可按目前實際使用情況或者根據最後一次劃撥或徵用文件確定使用權一定範圍的土地被幾個單位重複徵用或先後劃撥給幾個單位使用的情況經常引起土地爭議。產生這種情況的原因,有政策方面的問題,也有國土資源管理機關的失誤等問題。但從一般情況來講,土地使用者正常使用的土地不可能劃給另一個單位使用,主要是先前的使用者徵(撥)而未用或徵(撥)多少用閒置土地造成的,這種情況下的土地按實際使用情況確定給後來的單位使用是合理的。如果先前土地使用者是被迫撤銷或遷移,後又恢復或遷回,原土地已被劃給其他單位使用的,則應按政策要求和土地利用現狀確定是否返還土地使用權。

6、以土地使用權為條件與其他單位或個人合建房屋的,根據批准文件、合建協議或者投資數額確定土地使用權,但1982年《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公佈後合建的,應依法辦理土地轉讓手續後再確定土地使用權。

其次就是以轉讓的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在獲取土地使用權之後地上的建築物和附着物一併轉給了受讓人。但是土地使用要經過合法的劃撥和轉讓,如果是因為房屋拆除或是隻自然崩塌的那麼這個時候如果經過合法批准是可以變更土地使用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