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證到期了怎麼辦?
有房子和土地的公民所擁有的不僅是實物還有所附帶的各種法律賦予的權利,而這些權利一般都是通過可見的證件發放來為其證明的,但是一般來説土地使用證也是有法定的保質期而可能出現過期的情形,那麼,土地使用證到期了怎麼辦?
一、土地使用證到期了怎麼辦?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和原使用土地單位到轄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共同申請,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依法辦理;如原用地單位已不存在,住房户可和該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現在實際使用原單位土地的單位,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共同申請;如果住房由居委會管理,住户可和居委會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共同申請。
《國有土地使用證》是證明土地使用者(單位或個人)使用國有土地的法律憑證,受法律保護。
商品房住房土地"土地使用證"的辦理:由住房户和開發商共同到所在轄區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住房户需要提交的資料包括:房主身份證複印件、售房合同或單位售房證明或房產證。
如果城鎮居民的工作單位或房屋開發商沒有給房屋產權人辦理住房"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人可向工作單位或開發商提出要求。仍不辦理的,可向所在轄區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舉報。
《土地使用證》是非常重要的物權,不按合同辦出《土地使用證》就是開發商違約和對業主"權利"的侵犯。
首先土地使用者應當清楚的知道自己的土地使用權到期日,以便在即將到期時及時續辦手續。在實際操作中,一些土地使用者在到期後或到期後很長時間才辦理續期手續,延誤了續期時間,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出讓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這就要求出讓人在土地使用權到期前一年就要辦理續期手續。出讓人在辦理續期手續之前,應當先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諮詢土地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辦理城市規劃手續,持新辦理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才能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續期手續。
先行辦理城市規劃手續是因為,法律規定除社會公共利益需要不得批准續期一般應當批准續期,辦理城市規劃手續也就是證明該宗土地繼續由政府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使用不會妨礙社會公共利益。
不符合城市規劃,政府不可能將不符合城市規劃的土地繼續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使用,所以辦理續期手續的土地使用者必須要先辦理城市規劃手續。
到期后土地使用者不辦理續期手續: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前一年至屆滿時,土地使用者沒有提出續期申請,則視為土地使用者放棄申請續期的權利,不需要繼續使用出讓土地,那麼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其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當保持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土地使用者使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恢復場地平整。如果土地使用者仍繼續使用不交還土地,則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其交還土地,並處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罰款。目前我市還沒有對這種情形實際操作過。
到期后土地使用者申請辦理續期但未經批准: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按照法律規定期限提出續期申請,但因為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獲得批准,則其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殘餘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目前我市還沒有對這種情形實際操作過。
綜上所述,公民其實在得到證件的時候除了要檢查證件的內容是否與實際符合,更應該觀察證件的有效期以免因為忽略了而耽誤了後期去延續使用的辦理手續,否則的話就會被其他人侵權而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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