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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從物權正確嗎?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從物權正確嗎?

國有土地使用權從物權正確嗎?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物權的説話是正確的,從廣義的土地使用權含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均屬於物權。國有土地的收益權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實現,一部分由國家通過收取土地使用税和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的形式來實現。

1、廣義的土地使用權含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均屬於物權。

2、實務中應注意,基於物權被侵害產生的確認物權、排除妨礙請求權屬於物權請求權,系基於物權為支配權性質產生的,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二、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是什麼

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規定,無償收回用地單位或個人的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經批准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連續兩年未使用的;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4、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無償收回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2、因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三、國有土地概念

依法使用國家所有土地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非常廣泛,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境外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國國有土地條件的,都可以成為中國的國有土地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重大意義。

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並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體單位和個人來使用。國有土地的收益權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實現,一部分由國家通過收取土地使用税(費)和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的形式來實現。

由於中國法律禁止土地買賣,國家土地所有權一般不能流轉,因而國家對國有土地的處分權主要是對土地使用權而言,劃撥、出讓或者確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利,都可以理解為對土地的一種處分。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因此,國家土地所有權中的處分權有一部分也可以有限制的由土地使用者來行使。

綜上所述,按照規定來説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從物權方面是正確的,一般照大體上的含義來説土地使用權是含有相應的建地使用權,還有宅基地的使用權等都是屬於物權的,但是也要注意其他範圍的權利是否在屬於物權請求的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