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能否請求法院確權嗎?
對與土地的使用需要土地的使用證,土地也能夠進行轉讓,這時候也是需要土地使用證書的,也就是説需要法律的憑證下才能夠進行,但是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對於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能否請求法院確權嗎?下面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的法律知識的相關條文規定。
對於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能否請求法院確權嗎?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一種重要的不動產物權,依取得方式不同分為兩類:有償出讓與無償劃撥。所謂有償出讓,是指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出讓合同,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從而取得一定年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之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我國現行立法明確規定,以有償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而以無償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只有在特別條件下才能轉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被認定無效後如何處理?
如果在你們起訴之前,對方當事人然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取得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的,則你們所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有可能被認定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轉讓方未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土地使用權,起訴前轉讓方已經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根據這一規定,若因轉讓方拖欠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則不符合法定的辦證條件,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既不能為轉讓方頒發土地使用證,也不會在這種情況下同意轉讓,故你們所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有可能被認定無效。
合同一旦被確認無效,按照《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是無效合同處理的一般原則。但對於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在被認定無效後的處理則有一定特殊性。如果簽訂轉讓合同後只是交付了土地和轉讓款,而沒有進行實際的開發建設,適用“相互返還”的原則比較簡單,即由轉讓方將收取的轉讓款返還給受讓方,由受讓方將土地返還給轉讓方。相互返還財產的目的是為了使雙方的財產關係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
但是,如果受讓方已經投入資金進行建設,項目已經建成或者部分建成,即受讓人的投資已和轉讓人的土地資產凝結為一體時,相互返還的原則就無法適用。這種情況,就屬於《合同法》第58條規定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情形。在確認合同無效,並且不能適用相互返還的處理原則時,則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一是在建和建成的項目履行了合法的審批手續,比如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這種情況並不鮮見,許多地方土地管理部門和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在管理職能的銜接上存在脱節,土地權屬手續未辦理完畢就辦理了規劃、建設許可手續並開工建設),如果屬於這種情況,大多都能通過補辦土地審批手續的方法,可將在建和建成項目確權給受讓方。這樣處理相對簡單,雙方損失不會擴大。但若不能補辦土地審批手續,不能將土地和建設項目確權給受讓方,則在法律上,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仍然屬於轉讓方,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可將建築物評估後由轉讓方折價補償受讓方。二是在建和建成的項目沒有履行合法的建設審批手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能補辦相關手續,則建設項目有可能被認定為“違章建築”,被政府依法沒收或責令拆除。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就要根據過錯責任的大小劃分損失承擔比例。一般來説,對於這種情況轉讓方和受讓方都存在過錯。而且受讓方在沒有取得合法的建設許可手續的情況下就開工建設,對於所造成的損失,過錯責任可能更大。
對於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能否請求法院確權嗎?對於這個問題上面的就是國有土地的轉讓還是使用都是需要在擁有土地的使用證書之後,向法院申請受權登記的,才是確實有效的,也就是説兩者都要缺一不可,所以才能夠進行正規的土地的轉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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