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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梁企業拆遷補償標準有哪些

現在呂梁要進行新一番的建設,這時候國家為了補償企業拆遷是收到的損失,這時候就需要對大家做出一定的補償。國家對於這番補償有自己的標準,現在本站就為大家整理了呂梁企業拆遷補償標準的全文,希望對大家有一定的幫助。

呂梁企業拆遷補償標準有哪些

呂梁企業拆遷補償標準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快我市城市建設步伐,提高我市城市品位,保障新城建設的順利實施,切實維護被徵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我市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市政府決定實施呂梁市新城建設房屋徵收工作,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徵收範圍:呂梁市新城規劃建設紅線範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等。東、西至兩山山腳線範圍之內;南、北至龍鳳北橋以北、大武霍州煤電集團以南。

第三條為實施城市總體規劃、加快城市建設,由市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離石區人民政府和方山縣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所屬範圍內的房屋徵收工作。

第四條徵收與補償遵循服從規劃、顧全大局、合理補償、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被徵收人可選擇一次性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安置補償兩種方式。

第五條自呂梁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規劃區範圍內建設用地管理的緊急通告》(呂政告〔2012〕1號)公佈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凡在房屋徵收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附築物,一律不予補償。

第六條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不明確或審批手續不完善的房屋,由方山縣、離市區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指揮部組織縣、區相關有關部門共同認定。

第七條行政、企事業單位公有的職工住房(宿舍),對房屋所有權單位進行補償,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住户可享受保障性住房。

第八條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指揮部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權屬的確認、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被徵收人不配合調查登記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指揮部可以通過房屋權屬登記檔案或者現場影像資料、勘測結果進行登記,作為徵收補償的依據。

第九條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按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確保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評估

第十條被徵收房屋及附屬物的價值,由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第十一條被徵收房屋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徵收範圍內公示5日。被徵收人對初步評估結果有異議的,由評估機構進行説明解釋。公示期滿後評估機構向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指揮部出具被徵收房屋的評估報告,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指揮部應當及時向被徵收房屋所有人送達被徵收房屋的評估報告。

第十二條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指揮部送達被徵收人評估報告後,被徵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申請複核評估的,應當向評估機構提出書面複核評估申請,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第十三條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複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複核後,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複核評估申請人。

第十四條被徵收人對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呂梁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本方案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呂梁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鑑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鑑定評估報告進行審核,出具書面鑑定意見。

經呂梁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鑑定,評估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當維持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出具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第十六條因房屋徵收評估、複核評估、鑑定工作需要查詢被徵收房屋和用於產權調換房屋權屬以及相關房地產交易信息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在房屋徵收評估過程中,被徵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關資料的,評估機構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説明有關情況。

三、住宅房屋的補償

第十八條對被徵收人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助;

(三)被徵收房屋附屬物的補償;

(四)其它。

第十九條被徵收人選擇一次性貨幣補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指揮部依據評估機構出具的房屋評估價和宅基地基準價給予被徵收人一次性貨幣補償。

第二十條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補償的,由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指揮部提供用於房屋產權調換安置房。

第二十一條安置房實行統一建設,安置樓房為小高層、高層住宅樓。根據呂梁市新城的規劃具體確定位置。户型面積擬定為60㎡、90㎡、110㎡、130㎡、150㎡五種類型(實際面積以房屋竣工後測繪面積為準)。

第二十二條被徵收房屋為單位全額集資房或商品房的補償安置的優惠政策。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原則上堅持“徵一還一,以舊換新,就近安置”的原則,並享受20㎡政府限價優惠,超過優惠面積按市場價結算。徵收個人住房,被徵收人符合享受保障性住房條件的可優先給予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三條被徵收房屋為宅基地類的補償安置的優惠政策。

1、被徵收宅基地上的房屋正房一層按1:1.1安置,二層以上和符合條件的附房(層高2.2米以上適合居住的固定建築)按1:1安置,最高安置面積不超過150㎡。

2、被徵收人可享受20㎡政府限價優惠。

3、如被徵收人家庭中有已婚未批過宅基地的村民,被徵收房屋安置150㎡後剩餘面積可給予安置,符合條件的每人安置面積最高不超150㎡(享受了此條的優惠不再享受本條6的優惠),超過安置的面積按評估價給予補償。

4、被徵收人家庭中有年滿16週歲村民(僅安排一人),可按成本價安置60㎡住宅房屋,若需增加面積按市場價結算。

5、村民只有一處宅基地但未修建的,可按成本價安置90㎡住宅房屋,若需增加面積按市場價結算。

6、已婚未批過宅基的村民可按成本價安置90㎡住宅房屋,若需增加面積按市場價結算。

7、被徵收人和符合4、5條件的村民可按成本價購買商業房面積10㎡。如有剩餘,優先被徵收人按市場價再購買10㎡。

四、非住宅房屋的補償安置

第二十四條房屋產權證件登記為非住宅使用性質的房屋,認定為非住宅。

第二十五條對合法經營的非住宅房屋的補償,除包括本方案第十八條規定的補償外,還應當給予因徵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六條被徵收人選擇一次性貨幣補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指揮部依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對被徵收人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被徵收房屋認定為營業性商鋪,原則上堅持“徵一還一,以舊換新”的原則。由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指揮部提供用於房屋產權調換的營業性商鋪。

第二十八條徵收有合法用地、建設審批、合法經營手續,符合產業規劃正常經營的企事業單位房屋,按照新城總體規劃,按區域按項目統一規劃,集中安置;或依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徵收租賃村集體土地進行生產經營的企業房屋,企業有合法經營手續的,對企業的補償僅限於房屋、設施等的折價補償。新區規劃後企業可申請國有建設用地,需按程序參加招拍掛並支付土地出讓金,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重新建設。

第二十九條徵收鄉(鎮)政府、街道辦、醫院、幼兒園、村委會的房屋及附屬物,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新城規劃的總體要求予以重建,或依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徵收村集體道路、廣場等建設用地給村集體予以補償。

第三十條徵收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蹟、歷史文化遺產、歷史文化街區、古樹名木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徵收中需要遷移各種電力設施、管線的,由所有權人按照城市規劃自行遷移。

五、搬遷補助

第三十二條徵收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搬遷補助費的標準為:

每平方米支付搬遷補助費12元。

第三十三條徵收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搬遷補助費的標準為:

商業營業用房每平方米支付40元,生產用房每平方米支付60元,辦公用房每平方米支付30元,倉儲用房每平方米支付40元。

機器設備的搬遷補助由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指揮部與被徵收人協商確定。實行一次性貨幣補償的,支付一次搬遷補助費;實行期房產權調換的,支付兩次搬遷補助費。

第三十四條未經相關部門審批,被徵收人將住宅房屋改為非住宅用途,但已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和税務登記證,並在規定徵收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完成搬遷交房的,搬遷補助可以按照本方案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六、臨時過渡安置補助

第三十五條被徵收房屋實行一次性貨幣補償的,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時過渡安置補助費;實行期房產權調換被徵收人自行過渡的,由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指揮部一次性支付三十六個月的臨時過渡安置補助費(過渡期限為三年)。

第三十六條被徵收人自行過渡的,月支付臨時過渡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為:每平方米月支付臨時過渡安置補助費7元。

七、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三十七條徵收經營性、生產型非住宅房屋或者徵收決定發佈前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税務登記證的住宅房屋,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指揮部應當根據被徵收人在徵收決定發佈的上一年度納税情況給予經濟補償。經濟補償包括工資補償和經營補償兩部分。經營補償金額按照實際納税額計算。

第三十八條徵收經營性非住宅房屋,造成停業的,補償標準為:

工資補償應當根據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勞動用工合同在冊(在崗)人員,按本企業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資標準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經營補償根據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税情況給予一次性補償。

造成全部停業的,補償期限不超過6個月;造成部分停業的,補償期限不超過3個月。

八、被徵房屋安置房分類價格

第三十九條安置房分類價格如下(以下為安置房均價):

安置房成本價為:2200元/㎡;政府限價2600元/㎡,市場價3600元/㎡。

九、徵收獎勵

第四十條被徵收人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定徵收補償協議並搬遷交房的,按主體建築150元/㎡予以獎勵,附屬房按100元/㎡予以獎勵。

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按照產權調換的優惠辦法,依照搬遷先後順序選擇產權調換房屋。

第四十一條超過規定的簽約期限不予獎勵。

十、徵收補償協議的簽訂

第四十二條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應當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指揮部簽訂一次性貨幣補償協議;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補償的,應當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指揮部簽訂房屋產權調換安置協議。

第四十三條實行一次性貨幣補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指揮部應當自簽訂協議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徵收人房屋徵收補償費用;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指揮部應當自簽訂協議之日起十日內與被徵收人結清房屋產權調換的差價。

第四十四條被徵收人需在簽訂協議後十日內搬遷完畢交房。

第四十五條房屋被徵收後,被徵收人需將房屋所有權證、宅基地審批表、宅基地使用證等有效證件原件移交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指揮部,統一向有關部門註銷並進行公示。

第四十六條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指揮部與被徵收人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的,或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指揮部報請市人民政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條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補償決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儲蓄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第四十八條被徵收房屋徵收補償后土地由市國土儲備中心統一收回,市政府統一管理。

第四十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指揮部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指揮部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佈審計結果。

第五十條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指揮部委託具有拆遷資質的企業對被徵收房屋實行統一拆除。被徵收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騰空房屋後,需保持原房屋結構完整,設施齊全,不得損壞和拆除門、窗、暖氣、管線及各類用表等設施,違者賠償。

十一、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方案所提及到的面積均指建築面積。

第五十二條本方案中所提到的時間均指工作日。

第五十三條本方案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本方案實施前已在呂梁市新城規劃範圍內開始實施的其它項目,繼續沿用原補償辦法。

上面就是我們為大家整理的呂梁企業拆遷補償標準的全文,大家看了以後對於自己拆遷時受到的損失應該得到多少補償肯定也已經有了明確的答案了。大家要知道國家徵收我們的土地是為了我們的社會能夠得到更好的建設,也不會使大家的利益受到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