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拆遷補償新標準有哪些規定
一、企業拆遷補償新標準有哪些規定
1、不可移動設備的損失補償。對其補償的標準應按照設備使用年限進行折舊或重置市場價格計算,對所有權人進行補償。
2、可移動設備的搬遷費、安裝費的補償。具體補償標準按照當地搬遷費標準或實際發生額計算,主要包括拆卸費用、運輸費用、安裝費用、調試費用等,安裝調試費還應當由設備供應商出具報價和證明等。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三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由於各地的情況不一樣,這部分的補償也有很大的差別,但是在地域相同的情況下,停產停業損失也有可能不同,停產停業損失包括哪些、如何計算,都是律師可以爭取的,彈性比較大,是企業拆遷過程中很重要的一部分補償。
房屋拆遷糾紛時效和普通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一樣,都是三年。如果涉及的是行政訴訟訴訟時效是六個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民法典》中被拆遷房屋是否還有房屋產權
《民法典》規定,被拆遷的房屋由國家徵收,對被徵收人給予拆遷補償後,被拆遷人喪失房屋的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條 【徵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徵收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因此從全文敍述就可以知道,企業拆遷補償新標準的規定主要有兩點:第一點為不能移動設備的損失補償,第二點為可以移動設備的搬遷費以及安置費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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