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空心房有沒有法律依據?
一、拆除空心房有沒有法律依據?
拆除農村空心房是沒有直接法律依據的,但與農村空心房拆除的法律規定的有很多,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地方法規等的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比如江西省政策
進一步保障整治工作的經費。
空心房整治補助按照《贛縣農村空心房整治試點工作方案》(贛縣辦字〔2016〕40號)文件執行,即拆除主房建築物按佔地面積每平方米補助40元標準,雜房建築物按佔地面積每平方米補助20元標準。2017年開始,鄉鎮工作經費按拆除面積每平方米補助5元標準,整村推進且整治率達100%的按拆除面積每平方米獎勵5元。各鄉鎮結合本鄉鎮實際,合理制定空心房整治的資金管理辦法,充分調動村、組、理事會的工作積極性。區財政將視工作進度,每季度根據整治完成情況調撥空心房整治補助經費和工作經費,確保工作任務順利完成。
二、拆遷補償方式有哪些
1、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元組成的補償金額,以下介紹三種法定評估依據:
市場評估價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是由符合規定的專業估價機構,根據估價目的,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序,選用適宜的估價方法,並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對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動。
商品房交易均價是指同區域同類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由相關部門每季度定期彙總測定並公佈。
重置價是指由估價機構採用估價時點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狀態的建築物的正常價格。
上述三種價格都是拆遷補償的法定依據,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別適用。
2、 產權置換
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根據評估方法不同,有兩種置換方式。價值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後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面積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以房屋建築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
產權置換分為兩種形式:
異地安置。異地安置是指由於開發商項目不涉及住宅或由於該地塊容積率原因,不能進行回遷安置,只能選擇在其他地塊上新建安置房,再通過產權的增減儘量以等價價值做到產權置換。
在當代社會很多地方針對空心房是需要進行拆除處理的,擁有一些空心房,他不僅僅是沒有人居住的問題,而且還會影響到周邊人的身體健康安全,也就是存在着很大的危險,所以在當地的相關政策允許的情況下,是可以進行一個拆除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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