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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法律依據有哪些?

一、合同法定解除的條件

解除合同法律依據有哪些?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後,尚未履行或履行完畢前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權而使合同效力歸於消滅的行為。一般情況下,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但在履行中由於對方當事人嚴重違約從而使債權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達到。即使在以後能夠遵守,使債權人目的仍不能達到。因應債權人宣告解除後,及時消除或減少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但並不是説一旦違約都可以導致合同的解除。因此要對法定解除加以嚴格的限制,更好的保護非違約方的利益。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二)在履行期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二、合同法定解除的程序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或在適用情事變更原則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或法院裁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它也是一種法律制度。從這一合同解除概念來看,合同解除程序有兩大類:一是當事人解除的程序,二是法院裁決解除的程序。

(一)當事人解除的程序,其又可分為當事人協議解除的程序和一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的程序。

1、當事人協議解除的程序是指當事人雙經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程序。其特點是,合同的解除取決於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於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權。當事人協議解除程序存在兩種方式,一種是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以合同的形式,約定為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即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約定或在訂立合同後另行約定合同解除的條款,其中保留解除權的合意,稱之為解約條款。解除權可以保留給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給當事人雙方。另一種是協商解除,也稱協議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即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協商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了協商解除和約定解除。

2、一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的程序,行使解除權的程序必須以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為前提。所謂解除權是指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解除的權利,它的行使發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而它是一種形成權。解除權就其性質來講,不需要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需要解除權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但解除權的也有限制。

(二)法院裁決解除的程序。

合同解除的形式有雙方當事人協議解除,也稱約定解除;一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解除,也稱法定解除;法院裁決解除,也稱情事變更解除。應當肯定人民法院具有依法裁決解除合同的權利,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解除合同之訴應當依法受理。首先法院裁決解除的程序具體言之,就是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情事變更,當事人又無解除行為,只有經過民法院行使解除,或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中,發現當事人的合同履行存在情事變更而依法裁決。

三、合同解除的效力

(一)對將來的效力

無論哪種解除,該合同自解除之時終止。合同的解除對將來發生效力,自解除之時,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係消滅,原合同還未履行的,不再繼續履行。這是不言自明的。

(二)溯及力問題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關係消滅,但是解除以前已經作出的履行是否有效,換言之,解除前已經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應如何處理,這是合同解除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合同解除如果有溯及力,就要發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如果沒有溯及力,則解除以前的債權債務依然存在,當事人對已經履行的部分不負恢復原狀的義務

根據我國《合同法》,合同解除原則上應產生溯及力,對於已經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特別是在非連續性交易的合同中,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的規定,有利於保護無過錯方的各種權益。在因一方違約而解除的情況下,非違約方已經履行了其義務的,違約解除具有溯及力對他有利。如果合同解除只向將來發生效力,則意味着使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而已經履行的部分就就不發生恢復原狀的後果,從而並不能保護無過錯當事人或者非違約方的含法權益並制裁違約方。

四、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七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九十八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上述內容是本站小編總結的解除合同法律依據,綜上可知,並非違約都可以導致合同的解除,違約責任還包括強制履行以及違約金等,但之所以對法定解除加以嚴格的限制,是為了更好的保護非違約方的利益,也是為了貫徹法理公平公正的原則,如果您在這方面有需要的話,請您聯繫我們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