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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

城市的發展總是離不開土地,如果土地使用沒有新地可以擴展或者老舊土地過多的話,就會採用徵地的方式來進行城市的新發展,讓城市建設能夠更加便利。雖説土地國有,但是在徵地後我們還是可以得到相關補償的,而且價值一般都不會低於原價值。那常州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有什麼呢?

常州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

常州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蹟。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各轄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和規劃、房管、財政、物價、工商、經貿、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互相配合,保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六條城市房屋拆遷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對拆遷項目進行評估;

(二)拆遷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發佈拆遷公告;

(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及房屋承租人訂立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五)拆遷人按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進行補償安置;

(六)實施房屋拆除。

實施房屋拆遷施工的時間,應當自拆遷公告公佈之日起不少於30日。對華僑和其他居住在國(境)外的人員,拆遷人應當書面告知實施房屋拆遷的時間,拆遷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但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實施房屋拆遷的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情況證明。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拆遷人在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的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切的拆遷範圍;

(二)拆遷範圍內房屋的用途、面積、權屬等現狀;

(三)拆遷的實施步驟和安全防護、環保措施;

(四)拆遷資金、安置房、週轉房或者其他臨時過渡措施的落實情況;

(五)拆遷的方式、時限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附有詳細的拆遷範圍圖。

第九條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存入辦理專項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總額應根據拆遷項目評估確定,拆遷人應當委託辦理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項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用於拆遷補償安置的資金情況證明。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管,具體辦法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佈。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拆遷單位等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覆。

第十二條具有拆遷資格的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不具有拆遷資格的拆遷人應當委託具有拆遷資格的拆遷單位實施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拆遷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託,在批准的拆遷範圍內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協議的單位。

第十三條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當向受委託的拆遷單位出具委託書,並訂立拆遷委託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託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託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受委託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四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單位的管理。拆遷單位應當實行公開辦事制度,接受羣眾監督。從事房屋拆遷的工作人員,必須經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專業培訓,取得拆遷上崗證後,方可從事房屋拆遷工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工作人員的管理,具體辦法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拆遷市場的管理,拆遷人應當委託社會信譽好、服務意識強的拆遷單位實施拆遷。房屋拆遷應逐步採用招投標的方式確定拆遷單位,具體辦法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拆遷範圍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規劃、土地、房管、工商、建設、公安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下列相關手續: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買賣、租賃、贈與、抵押、典當房屋;

(四)析產、分户;

(五)頒發工商營業執照。

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在暫停辦理上述相關手續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行本條第一款規定停辦的各項活動。

第十七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的地點、面積和層次、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八條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後,方可實施拆遷:

(一)產權不明或者產權有糾紛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被拆遷房屋系房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九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二十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户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週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二十一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市、轄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必須經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後,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未經行政裁決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二條聽證辦法和裁決辦法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蹟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拆遷中、小學校舍或者幼兒園應當徵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並按照規劃要求建設新校舍、幼兒園。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校學生入學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四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安全條件、具有建築施工企業資質的企業承擔,並編制拆除方案,施工企業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第二十六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拆遷單位必須按照準確、齊全、規範的要求,妥善地整理、保管好拆遷檔案資料。

第二十七條拆遷人和拆遷單位應當在拆遷項目房屋全部拆除後15日內,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補償標準中對於常州地區的拆遷補償內容説明的非常完整,如果在拆遷等遇中遇到拆遷不合理的情況我們是可以選擇上訴的,當然常州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只能適用於在常州地區的房屋參考,不同的地區由於發展的不同會有不同的政策出現,如果需要的話可以到相關的部門進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