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拆遷項目沒有建設項目,這樣的房屋徵收決定合法嗎?
20年房齡的樓房就能隨便被列入舊城區改造項目範圍嗎?本文,看在明律師李順華直接針對涉案徵收項目的公共利益基礎發動程序,通過訴訟將涉案房屋徵收決定直接撤銷……基本案情:突如其來的舊城區改造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的李先生在城裏某小區有一套房,經過20多年的發展,當初購房時的冷清小區現在已經熱鬧非凡,一樓各種商鋪也是應有盡有,每天早晚還有各種小商小販在小區門口販賣新鮮蔬果、五金百貨等生活用品,雖然嘈雜了一些,但也的確給小區的人帶來了生活便利。
小區的南門北門各有一個公交站,住這裏的人們出行也是十分便利。
然而李先生卻聽街坊鄰居們傳言,這個小區已經被政府劃為改造地塊了,李先生對此不以為然。
這裏是正規的生活小區,基礎設施十分完善,治安管理也不成問題,不像那些棚户區,有什麼好改造的呢?傳言歸傳言,它並沒有影響到小區人們的安居樂業。
直到一天早上,一羣自稱徵收辦的工作人員來到小區,挨家挨户給業主們送達了房屋徵收決定,李先生也收到了寫有他名字的房屋徵收決定。
李先生是一名高中教師,自認具備一些法律知識,於是自己起草了一份行政複議申請書,向市政府申請了行政複議,然而卻遲遲沒有得到市政府的答覆。
李先生遂向市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將涉案房屋徵收決定予以撤銷。
之後李先生收到了從法院寄來的被告提供的證據和答辯狀,同時收到了法院的傳票,看到厚厚的一摞材料,李先生就有些不知該如何應對了。
經過上網查詢,他最終決定委託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李律師團隊代理本案,幫助他將這一稀裏糊塗出現的房屋徵收決定弄個明白。
律師代理:只拆不建不叫“為了公共利益”庭審中,李律師團隊指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第八條明確規定,只有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
本案中,涉案項目只有徵拆項目而沒有建設項目,徵拆房屋後如何建設不得而知,被告也未向法院提供改建計劃,不能證明徵拆後的建設項目符合公共利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明文規定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舊城區改建”項目可以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而涉案項目僅僅是徵拆而非改建,被告辯稱徵拆工作完成之後再實施改造計劃,但如何改造是判斷徵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被告在沒有任何改建計劃的前提下徑行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此外,被告沒有提供具有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危房鑑定報告,也沒有提供城建部門經過實際調查確認的涉案區域基礎設施情況的報告,因此,被告無法證明涉案區域屬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的區域,無法證明涉案區域符合舊城區改造的條件,在此情況下,被告以舊城區改造名義對原告的房屋實施徵收顯然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事實上,原告房屋僅建成20餘年,周邊基礎設施及配套設施完善,涉案區域適宜生活居住且房屋狀況良好,被告以舊城區改造名義對原告房屋實施徵拆系對資源的極大浪費。
在明律師還就涉案項目不符合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徵收補償費用未足額到位、專户存儲、專款專用以及其他程序性違法點展開法庭辯論,並對被告提供的證據進行了全方位的質證。
最終,法院採納了李律師的觀點,撤銷了被訴房屋徵收決定。
在明拆遷律師最後想提示大家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舊城改造項目更是有着其嚴格的限制,為此國務院曾多次發文嚴格限制舊城改造的適用,禁止擴大舊城改造項目適用範圍。
但許多地方政府為了政績,罔顧事實和法律,濫用舊城改造項目,不僅嚴重損害了人民羣眾的利益,影響了人民羣眾的安居樂業,更造成了社會資源的極大浪費。
我們希望廣大被徵收人在對項目目的存在疑問時及時針對房屋徵收決定提起程序,將維權的時間、空間儘量前移、擴大,從而保障自己的合法補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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