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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中居委會無權做這些事

拆遷中居委會無權做這些事

與村委會不同,法律規定居委會能管理的只有社區服務站及其設施。我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居民委員會的任務主要是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等。其實從法律上來説,居委會是基層羣眾自治組織,並無行政管理權力,但是在拆遷中,有的居委會會狐假虎威行使行政機關的權力,今天晏清律師就帶大家瞭解一下徵收拆遷中的哪些事情其實是居委會無權做的。

首先,居委會無權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根據《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違建在國有土地上,那麼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主體應當是規劃部門,若違建位於集體土地上,那麼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主體應當是鄉鎮人民政府,無論何種情況居委會都無權作出《限拆決定》。

其次,居委會無權強拆房屋

合法房屋的強拆必須經過司法程序,也就是説只有人民法院能夠決定對合法房屋進行強拆,而違建的強拆也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所以居委會是無權強拆房屋的。

最後,居委會無權進行房屋徵收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明確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也就是説只有政府才有權徵收房屋,如果各位被拆遷人發現《徵收決定》上公章為居委會的印章,那麼一定要警惕起來,因為這個徵收行為是違法的,村委會雖然可以在徵收中起輔助作用,但其絕對無權進行房屋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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