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徵地拆遷 > 拆遷安置

哪些行為屬於違規拆遷安置?

拆遷安置

哪些行為屬於違規拆遷安置?

在政府部門批准的建設用地上進行房地產開發需要辦理的土地徵用、建築物拆除、居民動遷和勞動力安置等項工作。

違規拆遷安置一先拆遷後補償

律師代理的案子中有不少開發商為了節約成本,採用“先拆後補”的方式進行拆遷,這是極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採用“先補償後拆遷”的方式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護被拆遷人的利益,避免房屋被拆卻拿不到補償款甚至‘拆了舊房沒新房’的局面。

違規拆遷安置二補償所依據的評估時點錯誤

我國雖然明文規定房屋價值的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但存在因種種原因七八年後下發徵收補償決定的情況,此時的房價早已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這對於被徵收人來説無疑是不公的!而這種長期拖延的形成,只能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承擔其責任。“久拖不決(徵收補償決定)”期間的房屋價格上漲,理應由對徵收項目負有實施職權的政府一方“買單”。

違規拆遷安置三“拆違”“拆危”等違法拆遷現象

隨着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伴隨在拆遷過程中的“拆違”以及“拆危”案件更為常見。不少拆遷方更是以拆違和拆危之名行強拆之實,以減少給廣大被拆遷人的補償。當房子被認定為違章建築時,不少被拆遷人自認理虧,以為房子被拆除也理所應當,卻不知這可能是被拆遷方的慣用伎倆和手段。

標籤:違規 安置 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