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土地使用權受到侵犯怎麼辦?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權;
(二)違反本法規定收回、調整承包地;
(三)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轉讓或者土地經營權流轉;
(四)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
(六)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七)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
承包合同中違背承包方意願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等強制性規定的約定無效。
土地使用權受到侵犯的可以首先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是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土地使用權受到侵害可以請求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讓侵害人停止侵害、恢復土地原狀、再或者是賠償損失;不過也可以到有管轄權限的人民法院進行起訴處理。總之根據個人的情況來選擇解決問題的辦法。
他人非法侵佔土地使用權人所使用的土地,是對土地使用權人的佔有使用權的侵害。當土地使用權受到侵犯時,土地使用權人有權依法採取措施保護其權利,土地使用權人也可以到法院起訴,請求保護對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所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權。
在我國的土地使用權的保護中,土地雖然説個人是沒有土地所有權的,但是個人是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個人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時,該土地就可以被使用人進行支配,其他人在沒有經過當事人的同意,進行使用該土地就是侵權行為,情節不嚴重的會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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