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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建築相關的規定

違法建築不僅破壞城市的市容市貌,影響城市的規劃,而且具有負面效應,較易成為犯罪分子的避難所;同時建造不合理的違法建築還可能威脅附近居民、路人及建房者的人身及財產安全。

違法建築相關的規定

違法建築的建造,造成了資源的浪費,阻礙了和諧社會的發展,也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提出了挑戰。

因此為了減少違法建築的危害,平衡建房者與行政機關的利益,需要對違法建築作出公正合理的處理。

我國對違法建築處理的法律條文較分散,各條文的效力級別及調整領域都不同,各執法機關也只是在各自管轄範圍內有執法權,如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是對城鄉規劃、土地使用領域中違法建築的調查和處罰,公路法、環境保護法等也只是對其管轄範圍內的違法建築有查處權。

但是這些都只是法律中對違法建築處罰權的規定,在具體執行權利時,各地方會依據其具體的職能分工及地方規章,將該項權利分配給具體的職能部門,而各部門在具體執法過程中,雖然會帶有各自的特色,但也應遵循法律規定的處理違法建築的流程。

《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都規定了相關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且應該根據不同情況要求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罰款等處罰決定,對於拆除的決定,應該給建設單位及個人一定的期限。

不同的是《城鄉規劃法》規定在當事人逾期不拆時,有關部門可以查封、強制拆除,而《土地管理法》則規定對於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在期滿後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此外,《行政強制法》中規定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的,相關行政機關在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前還需要催告當事人,在催告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不履行義務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還對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時間及方式做了限制,如不能在夜間或法定節假日,不能採取停止供水、供電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標籤: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