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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國家賠償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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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國家賠償的時間
國家賠償的時間要求

1、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行政賠償的,應當先向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依法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賠償請求的,按受理程序辦理。經依法確認有刑事賠償範圍情形的,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給予賠償。


3、公安機關受理刑事賠償複議時,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決定。對複議決定有異議,賠償請求人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複議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4、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國家賠償案件受理條件有哪些,上文給出了具體的説明。但是,我國的國家賠償法規定了通常情況下賠償請求人需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這一限制條款使得我們在申請國家賠償的時候難度明顯加大,這大概也是我們國家制定國家賠償法以來在實務中應用較少的一個因素吧。如果在生活中遇到比較棘手的法律難題,歡迎登陸律師365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