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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户主簽定的拆遷協議有效嗎?

一、不是户主簽定的拆遷協議有效嗎?

不是户主簽定的拆遷協議有效嗎?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不是户主簽定的拆遷協議也是有效的,如果户主是房屋的所有人,不是户主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是無效的,如果户主並不是房屋的所人有,而所有人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是有效的。

在拆遷雙方當事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之後,協議並非一定有效,在一下七種情況下可請求法院確認協議無效:

(1)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拆遷人時,沒有辦理有關拆遷手續的,其所實施的拆遷行為應當被確認為無效。

(2)拆遷人與非被拆遷人訂立的房屋拆遷協議無效。

(3)被拆遷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拆遷協議無效。

(4)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或者無代理權所簽訂的拆遷協議無效。

(5)拆遷協議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無效。

(6)拆遷當事人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方式,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所簽訂的拆遷協議無效。

(7)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相互勾結,有意規避有關法律的規定,用合法的形式來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拆遷協議無效。

二、拆遷協議的內容

(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

(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

(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至於每一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具體包括哪些內容,還應視拆遷補償方式不同而不同。對於實行貨幣補償的,協議中應主要載明補償金額、搬遷期限;對於實行產權調換的,協議主要載明安置用房的結構、面積和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行政單位不可能只和户主一個人陳述政府部門的拆遷補償政策,而且行政單位和拆遷户簽訂拆遷協議的時候也非常的謹慎,一般都是看房產證上登記的誰的名字就讓誰來簽字的。這些問題政府部門都會提前考慮到的,一般和政府單位簽訂的拆遷協議都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