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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協議沒有户主簽字

法律1.65W
拆遷協議沒有户主簽字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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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簽字的房屋拆遷協議可以反悔嗎

一般來説,《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一經簽訂,房屋拆遷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不允許反悔。但是,由於房屋拆遷涉及的法律關係比較複雜,在下面4種情況下,《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可以反悔。

1、與房屋拆遷有關行政許可撤銷或確認違法。房屋拆遷依託於政府的行政許可,如果政府行政許可行為被撤銷或確認為違法,據此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的合法性就存在問題,當事人可依法請求確認《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無效。

2、房屋估價機構違法或估價不合理。房屋拆遷依託於房屋估價機構的估價行為,如果房屋估價機構不是依法選定的,或者房屋估價機構不依法進行估價,或者房屋估價結果顯失公平,當事人可依法請求變更或撤銷《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

3、協議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如果在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過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的情形,受損害方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4、未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籤的協議。如果《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是由家庭中的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籤的,則可以追認該協議無效。

拆遷機構在實施拆遷行為之前除了需要取得行政機關的拆遷許可之外,還應當與被拆遷户之間訂立拆遷協議,如果雙方就拆遷事項無法達成合意的,拆遷機構不得強制拆遷,除非拆遷機構是受人民法院或者是行政機關的委託進行強制拆遷,並在拆遷前能出具拆遷判決書或者是行政強制拆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