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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違法逼遷,這兩件事你一定要堅決落實!

面對違法逼遷,這兩件事你一定要堅決落實!

相較於許水雲之類案件中的違法暴力強拆,逼遷(或曰逼籤)行為的發生概率更高,被徵收人面臨其考驗的可能性也更大。

這是因為逼遷的法律風險相對強拆而言較低,且手段方法豐富多樣,足夠徵收方在一定期限內變着法兒的逐一使用。

而對於被徵收人而言,這類手段則會向其施加極大的心理、精神層面壓力,很多被徵收人就是在此迫不得已的情勢下才被迫“自願”簽訂了補償協議,吞下了不公平補償的苦果。

那麼,面對找上門來的逼遷,被徵收人究竟該怎麼辦呢?本文,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專業拆遷律師為大家強調兩個你必須要堅決落實、不打折扣的重要步驟……

其一,及時報警,充分取證

實踐中,專業徵收維權律師在接受委託時往往會對涉案房屋面臨逼遷的風險程度進行評估,進而根據具體情況給出防範應對的方法來。

但不可否認,一些被徵收人容易對此置若罔聞,沒當回事,抱着僥倖心理認為此類情形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

而一旦逼遷來襲,被徵收人往往不能按照律師的指導落實“報警+取證”這一維權的重要步驟,這就為日後的維權帶來了困難和麻煩。

我們的建議很明確,在面對諸如破壞水電管路、砸門窗、扔爆竹、潑大糞、放蛇甚至上門輪番威脅的情形時,及時報警與充分取證須同步進行。

一方面,反覆、多次、多人撥打110報警,直至警方出警處置為止;另一方面,利用手機、錄音筆、攝像頭等多種設備第一時間進行錄音、拍照、錄像取證,將上門逼遷人員的面部特徵、身着制服、所乘車輛等能夠反映其身份信息的內容記錄下來。

兩者相結合的同時,儘量避免正面的肢體衝突,杜絕過激的“自衞”舉動,沉着冷靜的與之周旋,便是處於相對弱勢地位的被徵收人所能做的最佳應對了。

需要指出的是,實踐中部分被徵收人對於我們反覆提及的上述應對原則持消極、負面態度,認為報警警察很可能不來,取證的設備很可能在第一時間即遭損毀而無從取證——“上門人員先砸探頭”的説法十分常見。

若這種論調成立,那麼被徵收人所能做的似乎就只有坐以待斃了,而這正中上門逼遷人員的下懷。

故此,做與不做,實幹與空談,區別就在於此。

預設極度不利於被徵收人的前提,本身就是不符合認識事物的客觀規律的,不是正確的維權思考方式。

從在明律師代理的大量案件的情況來看,“報警+取證”是一個“東方不亮西方亮”的組合,各種手段方式都用上,總有一種能夠幫助被徵收人實現依法取證的目的。

其二,針對逼遷行為的性質啟動必要法律步驟實施直接救濟,兵來將擋水來土掩

譬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7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那麼對於其中明確提及的斷水斷電等逼遷手段,被徵收人就需要及時採取行動爭取將其影響降低到最小,以確保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條件,將依法維權的基礎條件保存下去。

實踐中,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等方式要求有關企業恢復供水、供電,要求電力、水力主管部門對無故斷水斷電行為進行查處等途徑均是被徵收人可以考慮的選擇。

事實上,逼遷本身存在“柿子專揀軟的捏”的特性,一旦被徵收人能夠直接通過法律途徑挫敗這些“陰招”,將情勢恢復到逼遷實施以前的狀態,那麼逼遷者的囂張氣焰勢必會受到抑制和打壓,被徵收人所爭取的平等協商機會也將會持續增大。

再譬如廣為被徵收人所憎惡的“株連式”逼遷,同樣都有其相應的“抓手”。

實踐中可見房屋的產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撤證”,經營性用房的税收狀況,被徵收人親屬在編制內事業單位的工作問題甚至是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等等,幾乎所有你可能出現法律“小辮子”的事情都有可能被徵收方拿來利用一番作為施壓工具。

此時,直接對有關問題進行強勢迴應是必要的,例如對於想要“撤證”的,往往需要組織相關證據據理力爭,或挫敗其撤證圖謀,或將其撤證的有關行政決定再次撤掉。

在明律師事務所的專業拆遷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違法逼遷的危害性絕不亞於違法強拆。

這裏面徵收方的“軟硬兼施”對於被徵收人的心理衝擊不容忽視,因此被徵收人一定要在其嚴重危害尚未顯現時及時、堅決採取措施,運用法律的武器捍衞自己的合法權益和人格尊嚴。

從實踐中的情況看,能想到的方法、路子從來都不少,關鍵在於能否最終得到落實的執行力。

畢竟,面對徹頭徹尾的違法逼遷行徑,作出反應是法律賦予每一個被徵收人的權利,我們不應輕易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