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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將違章建築當成逼籤的殺手鐗!

拆遷中所謂“違建”的形成原因複雜,包括行政管理、規劃控制以及被拆遷人法律意識等等,不可將不利後果讓被拆遷人一方獨自承擔,更不能讓違建認定處置成為逼籤的殺手鐗……

莫將違章建築當成逼籤的殺手鐗!

在明拆遷律師在辦理拆遷維權案件中發現,沒拆遷之前,拆遷區域內不存在拆除違建問題。

一旦被列入拆遷區域,違建問題幾乎成了拆遷區域中的焦點問題。

因為大部分地方的政策是如果被拆遷人同意拆遷補償方案,即便是所謂的“違建”也可以得到一定補償,否則按“違建”強拆就不給任何補償。

這種“胡蘿蔔加大棒”政策在表面上對於推動拆遷效果明顯,但造成的民怨也極大。

一者,既然法律規定違建不給補償,那為什麼同意徵收補償方案就有補償了?這不是違反國家法律的嗎?

二者,為什麼所謂違法建築存在了一二十年都沒有監管部門提違建問題,偏偏到了拆遷補償就是違建了?這不明擺着是為了降低補償嗎?

三者,被列入城市規劃區的區域在一二十年前就控制不審批老百姓建房申請,但隨着子女長大等因素人口變多,一些人為滿足實際居住需求而不得不建房。

現在要作為違建處理,那多出的人口如何安置?

因此,我們發現,在拆遷中所謂違建房形成原因非常複雜,被拆遷人故意侵害公共利益,不服從管理所形成的違建是很少的。

假設在建設時職能部門監管到位,假設不隨便以規劃控制為由拒絕老百姓的正常依法建房申請或者給有住房需求的老百姓以住房補助,所謂違建必定大量減少。

換句話説,現如今違建遍街的狀況不是老百姓一方原因所造成的。

既然如此,就應當對所謂的違建分類處理,不能一刀切的舉着不予補償的大棒逼迫搬遷,否則就是讓老百姓承擔了所有違建的不利後果,當然對老百姓是不公平的。

雖然一時抓住了拆遷房屋這樣一個由頭,但濫用行政權力與民爭利也極大破壞了政府公信力,從長遠來看是得不償失的。

以上是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專業拆遷律師為被拆遷人提供的參考意見,望能為被拆遷人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