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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違章建築

“有證合法,無證違法”,是行政機關認定違章建築的通常做法,房屋作為國人最重要的財產之一,如此簡單、粗暴的被認定,進而喪失所有權利當然會招致很多不滿。事實上,認定公民財產是否合法,必須以法律為依據。例如《城鄉規劃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是違法建築的認定機關,在認定過程中必須要考慮實體法的相關規定。

什麼是違章建築

違章建築是指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違章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界定違章建築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一方面,建築物必須以土地為依託,離開了土地,建築物不可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強土地用途的管制可以有效地限制違章建築;另一方面,城市的違章建築問題與農村相比更為突出,依照《城鄉規劃法》可以處理大部分違章建築。但僅僅依據《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兩部法律所界定的違章建築,適用範圍較窄。

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則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築。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⑴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⑵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⑶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⑷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有一種觀點認為,所謂違章建築,是指未經主管部門的許可而擅自動工興建的各種建築物和構築物。然而這種觀點雖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並不盡科學,其並沒有指明“違章建築”中所謂“違章”的本質,只是一個籠統表面的定義,容易在指導實務中出現差錯。這個將在後面論及,這裏暫不做具體討論!

違章建築依其“違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種不同的情況。從表面上看違章建築建築人有無土地使用權上説,違章建築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築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築許可證;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築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築物佔有範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築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築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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