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違章建築的程序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具體有以下步驟:
一、調查取證;
二、認定違法建築;
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四、下達執法文書;
五、強制拆除的審批;
六、製作拆除方案;
七、實施拆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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