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無法達成協議被認定為違建是合法的嗎
導讀:徵收過程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因為安置房的位置、面積、貨幣補償的標準等因素,導致被徵收人與徵收部門短時間內往往無法達成協議,而部分徵收單位為了加快拆遷的進程,便要求相關執法部門對被徵收人的房屋下發《違建認定通知》,從而讓被徵收人簽署拆遷安置補償協議。那麼,對於此種情況,被徵收人是否只能選擇過低的拆遷補償,簽署協議呢?晏清律師帶大家看一則小案例,就會明白被徵收人應該採取哪些措施。
基本案情:任先生房屋被納入當地拆遷項目的徵收範圍,但因遲遲無法與徵收單位達成安置補償協議,xx市規劃局xx分局於2019年1月發出《關於xx村任xx加蓋部分違法建設認定的函》,稱任先生房屋存在屋頂加蓋情況,其中二層以上不含二層為加蓋部分,加蓋建築面積約264㎡,存在以下違法事實: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進行建設,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屬於違法建設。xx市執法局於2019年1月以任先生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案立案。2019年1月,xx市執法局向任先生進行了詢問,並於當天對任先生房屋進行了現場勘驗,向任先生髮出《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任先生限期拆除加蓋部分房屋。2019年2月xx市執法局作出《行政處罰預先告知書》。2019年2月12日xx市執法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決定書載明:經調查核實,任先生實施以下違法行為:在位於xx處屋頂加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上述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於三日內自行拆除違法建設。任先生不服該決定,認為該決定證據不足,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遂訴至法院。
以案説法:本案所涉爭議系在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因徵收單位與任先生就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問題無法達成協議,而由xx市規劃局xx分局將任先生所有的位於xx處房屋二層以上加蓋部分認定為違法建設,並建議對加蓋部分予以拆除。在違建認定函及行政處罰決定中均未載明涉案違法建設的建成時間,而違法建設的建設時間涉及實施行政處罰的法律適用問題,故行政處罰決定事實不清。任先生的建設行為發生於2000年,不存在《xxXX街道XX村拆遷通告》發佈後突擊加建的行為。綜上,行政處罰決定明顯是以拆違促拆遷,行政目的不當,應予撤銷。
法院判決:撤銷xx市執法局2019年2月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以上便是晏清律師為大家帶來的今日分享,看過以上案例,被徵收應當明白,在徵收過程中,如果僅僅因為無法達成一致協議而被相關部門下發違建認定等通知的,不要慌,及時委託律師等專業人士採用正當渠道維權,從而爭取合理的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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